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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情回顾】
2021年2 月22日,被告人刘某发现自己养殖的蛋鸡发生疾病后,给蛋鸡分四天喂食了1000克兽药氟苯尼考。2021 年3月11日,陇西县农业农村局对刘某养殖的鸡蛋进行抽检,经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监督检验测试中心(南京)检验,所检鸡蛋样品氟苯尼考超标,不符合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(GB31650- 2019 )。根据《农业农村部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(农业部2020年235号公告)》,氟苯尼考属于家禽产蛋期禁用兽药,在鸡蛋中不得检出。2022年3月25日陇西县农业农村局将抽检结果送达刘某,并将当天生产的2460 枚鸡蛋予以扣押。
【法院判决】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刘某犯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;随案移送170盘鸡蛋共5100枚依法没收;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支付赔偿金17340元。
【法官说法】
“国以民为本,民以食为天,食以安为先”,食品是关乎百姓生命健康安全的特殊商品,容不得丝毫掺杂使假,舌尖上的安全需食品经营者充分履行法律义务,确保食品原料生产、加工等各个环节。然而近年来,生产、销售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,个别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,进行有毒、有害食品的生产销售,给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。对于破坏食品安全、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行为,人民法院必将严厉打击,任何侵犯公益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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